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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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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市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一)居住证的申领对象及居住登记的办理

居住证由当事人自愿申领,其申领对象是指订有半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持有工商登记执照,并有稳定住所的来沪人员。对于短期来沪出差、旅游、探亲、访友的,根据国家《户冂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常住地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应办理居住登记。但住宿宾馆、旅店、招待所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不必再到社区办理居住登记在上海市居住的境内来沪人员,都应办理居住登记,其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在上海市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在上海市的住所证明(包括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二)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主要体现在作为持有人在上海市居住的证明;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居住证持有人所享受的待遇

(1)子女就读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子女申请在上海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2)计划生育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卫生防疫持有人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或者16周岁以下的《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上海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4)社会保险持有人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5)证照办理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6)科技申报持有人在上海市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7)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8)参加评选持有人可以参加上海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及受理

(1)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居住证的材料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就业的,提供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2)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3)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需长期居住的,提供相应证明。

(3)受理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补齐材料

(五)有效期跟及工本费用

1)居住证的有效期分1年、3年和5年三种。

2〕《居住证》工木费的标准,由上海市财政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六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包

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保险的含义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待遇

二)适用对象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所谓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上海市就业条件,在上海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三)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限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进入上海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按月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

五)享受的待遇

依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工伤或意外伤害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2.住院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3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亨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3.老年补贴待遏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六)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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