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爆破

川渝拆除17713551981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第四章爆破工程第四节其他爆破

拆除爆破

第1条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详细了解被拆除物的结构性能,査明附近建筑物的种类、各种管线的分布和设备仪表的要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绘制平面图及有关剖面图。

第2条拆除爆破前,应对附近的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飞石振动和冲击波的破坏。

第3条拆除爆破附近地表或空气中含有易燃物质时,应测试其易燃程序,如因爆破可能引起该易燃物质爆炸或燃烧时,应釆取窒息防烧等预防措施附近如有正在运行的高压蒸汽锅炉、空气压缩机等,爆破前应将气压降低到1~2atm(1atm=101.325kPa)。

第4条拆除爆破宜采用炮孔爆破或燃烧剂破碎等方法,其爆破顺序、炸毁部位应根据被拆除物的结构性能和爆塌要求(如原地坐塌或定向倒塌等)确定。

第5条采用炮孔爆破拆除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分段连续起爆,并严格控制起爆顺序;

2)承重墙的炮孔位置距地面不应小于0.5m,设计爆裂口高度不宜小于该处壁厚的1.5倍;

3)爆破参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别、构件断面尺寸和材料强度等确定,炮孔深度一般为构件厚度的0.65~0.75倍;

4)外墙(柱)的炮孔最小抵抗线,应朝向屋内;

5)宜采用小直径药卷,装药量必须准确;

6)炮孔堵塞长度,不宜小于最小抵抗线长度。

第6条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必须在倒塌稳定,经检査确认安全时,施工人员方可进亼现场。

第7条基础拆除爆破前,应按其埋置深度将周围的泥土全部挖除,如附近有机械设备仪表或管线等,应根据爆破安全要求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第8条采用垂直炮孔爆破拆除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如基础较厚时,应采用分层爆破,每层厚度不宜超过1.5m;

2)炮孔深度一般为每层厚度的0.8~0.9倍;

3)最小抵抗线长度,一般为炮孔深度的0.5~0.7倍。

注:采用炮孔爆破切割基础时,应根据工程特点进行专门设计。

第9条拆除烟囱采用定向倒塌爆破时,应在倒塌方向的烟囱外壁布置炮孔,范围为烟囱外壁周长的三分之二,高度距地面一般为0.7~1m,设计爆裂口高度应小于烟囱壁厚的1.5倍。

第10条烟囱内部如有堆积物时,爆破前应予清除或将炮孔布置在高于堆积物0.7~1m。

第11条爆破孤石或二次爆破巨大块石时,宜釆用炮孔爆破,炮孔深度一般为块石厚度的0.33~0.5倍。炮孔装药量应随临空面的增加而适当减少

第12条采用裸露药包爆破孤石或巨大块石时,药包应设置在孤石或块石的中部、凹槽或裂隙发育部位,并应用黏土覆盖。

第13条当多个裸露药包相互距离较近且一次起爆时,不得用火花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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