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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futao 拆除工程 2019-05-08 372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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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一、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1.一般规定

(1)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4)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施工单位应为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7)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8)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9)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2.人工拆除

(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2)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5)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6)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7)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3.机械拆除

(1)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2)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5)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6)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5的规定作业。

(7)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8)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4.爆破拆除

(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5)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6)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7)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8)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震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9)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10)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11)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12)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以上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5.静力破碎

(1)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

(2)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3)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5)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6.安全防护措施

(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

(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5)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7.安全技术管理

(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2)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3)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4)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6)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技术交底。

4)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5)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6)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8)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设备、设施拆除通用安全技术措施

1.拆除安全管理程序

(1)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为设备、设施拆除的归口管理部门,所有设备、设施拆除均需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后进行。

(2)设备、设施拆除前施工单位应办理《设备、设施拆除安全作业许可证》。

(3)设备设施在拆除作业应由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拆除工程前应制定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4)主管领导、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有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如需高处作业、动土、动火、断路、吊装、受限空间等作业须按规定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

(6)参加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7)作业现场必须有拆除单位安全监护人员。

(8)在设备设施拆除前要对脚手架、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9)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设备连接部分切断。

(10)拆除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必须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

(11)对有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12)需夜间作业的作业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装置。

2.拆除作业结束后管理

(1)拆除作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检查作业项目是否全部完成,现场工具、材料等是否全部清理干净。

(2)因作业需要转移、损坏的盖板、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应及时拆除。

3.拆除物资处理

(1)所有拆除物资,可重复利用的由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重复利用,无利用价值但具备使用条件的由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将物资统计台账报采购部门,由采购部组织招标外售。

(2)拆除物资物无重复利用价值的,成套设备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招标外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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