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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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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一、总则

  1. 国务院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拆除工程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拆除工程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內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拆除工程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拆除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二、施工管理

1.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仝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的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和资质年审的考核条件之

2.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其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取得闵位证书,并做到持证上闵。

3.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筑业管理局或区(市)县建委办理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仼书》。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公告附近居民。

5.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拆除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

6.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7·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按以下要求组织施工:

(1)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临街和居民居住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保持施工现场周边安全、整洁、畅通;

(2)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置施工公告牌、安全纪律牌

(3)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置临时设施、机具设备,保证出入口道路及场内通畅、整洁。

8.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9.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和处理。

10.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在建筑施工现场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材料时,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釆取相应的消防措施。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作业规程。

11.施工单位需要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1)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损坏道路,移动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3)发现地下文物的;

(4)临时停水、停气、停电、中断交通的;

(5)进行爆破作业的;

(6)迁建水文、测绘标志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经批准后的(4)、(5)两项应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生活区管理

(一)宿舍

1、拆除施工工地现场应按规定修建宿舍,且宿舍与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2、宿舍应采取规范建筑房屋或活动板房,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建造。檐口髙度不得低于2.8米,门和主要通道宽度不少于1.2米。应适当分区间隔为数间房间,且必须明亮通风。门窗应齐全、牢固,窗户面积不少于宿舍面积的1/5。室内地面要求浇筑硬质地面,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坡度不少于0.5%,严禁有积水

3、宿舍的入住人数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每个房间不得超过25人应按入住人数设置适当的男女淋浴间、厕所,每25人至少设置1个淋浴位和1个厕所蹲位

4、禁止将拟拆除旧房兼作住宿使用。

(二)食堂

1、食堂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20米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

2、食堂设施应当区分就餐间和操作间,应有相应的更衣、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三防”设施以及通畅的上下水管道。

3、操作间物品应按生食、半成品、熟食进行分类存放,并设有清洗池、洗碗池、消毒池、残渣桶和洗手设备。

4、公用餐具应有专用洗刷、消毒和存放设备。

(三)厕所

生活区应按规定设置厕所。厕所屋顶墙壁要严密,安装门窗,便槽內必须抹水泥,有条件可铺设瓷砖,并应有冲水或加盖措施。厕所应安排专人管理,并按规定建造化粪池。严禁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流沟渠中

2、生活区厕所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设专人每日冲洗打扫,做到无积垢、垃圾及无明显臭味,并应有洗手水源

3、生活区厕所应定期进行打药或撒消毒粉,消灭蝇蛆。

(四)其他

拆除施工工地施工时必须针对生活区生活设施的环境卫生,制定相关的生活区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防火管理制度、治安防范管理制度等,并落实责任到人。宿舍内照明灯具低于2.4米时,须采用安全电压。电线拉设应符合防火要求和低压线路架设规范。严禁随意牵拉电线、接灯头、插座、在电线上挂晒毛巾、衣服等违章行为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用电加热器具生活区应按施工总平面图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项目部同施工班组应签订防火安全协议书。

四、环境管理

1.施工现场絷止下列行为:

(1)高空抛撒废物;

(2)泥浆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道;

(3)无符合规定裝置而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声和震动,防治污染、消除危害。

3.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运输材料、处置建筑渣土和各种废物。

房屋拆除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五、治安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制度,并按规定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2)施工现场发生治安事件时,必须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3.劳务输出单位应向用工单位提供务工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并协助用工单位对务工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务用工单位,应对其务工劳动者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法制教育。

六、法律责任

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施工现场规定的行为追究以下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可处以一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办理《文明施工责任书》或应办理而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

3.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震动污染和危害的;

4.违反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行为的;

5.未按规定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

6.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資质证书,并可处以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

1.未按规定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2.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

3.工程建设未实行质量责任制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

(三)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罚款:

1.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

2.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造成后果的;

3.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的

(四)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

2.未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

(五)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建筑业管理局、区(市)县建委实施。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区(市)县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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