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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企业人员岗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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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企业人员岗位管理

一、总则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拆除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2.从事拆除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员、施工员或技术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拆除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方能上岗;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拆除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能作业。

3.企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4.承包单位应依法为拆除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房屋拆除企业人员岗位管理

二、企业人员岗位培训计划

1.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取得相关的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内容:(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项目安全培训教育。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班组安全培训教育。拆除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和管理

1.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4.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由总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5.从事房屋拆除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3)经建筑安全师资格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

6.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7.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8、在成都市从事城镇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的培训工作,由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统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培训时间以受训人员掌握相应知识为限,培训师资主要由专业培训教师或相应专家担任。受训人员学完全部课程后,由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岗位培训考试。考査合格的,由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统一颁发《拆除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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