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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施工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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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施工的一般规定

拆除施工的一般规定内容很多,涉及面也很广,重点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拆除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现场管理员和安全员必须参加拆除工程安全技术专项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拆除施工管理工作。

2)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拆除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拆除施工现场从事拆除作业施工。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拆除施工中的电工、焊工、机械拆除驾驶员和爆破作业人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拆除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书

拆除施工企业在施工前,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项目经理、现场管理员和安全员,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被拆除物及周围进行详细踏勘取得的资料,对拆除施工进行全面规划,编制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在拆除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中,要突出三方面内容

1)拆除物第一手资料(包括原始图样和资料、主体结构变更及损坏情况)的分析。

2)编制有序的符合拆除施工安全作业的施工方案与拆除顺序。

3)制订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的方案。在拆除工程中,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重点最终落实在制订安全技术措施上,它是拆除施工过程中避免发生伤亡、减少职业病、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关键。安全技术措施是通过安全技术交底书来具体实现的。安全技术交底书是具体实施规范作业、安全生产和避免伤亡事故发生的规范性文件,在具体的执行中必须实行“双方签字确认”手续。通过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拆除工程中整个流程的重点和危险点,可促进施工企业将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将规范操作落到实处,将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拆除施工

三、拆除区域周围环境需要进行安全保护

1)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规定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围栏,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防止居民、行人和职工家属进入。危险区域一般应包括现场内、现场外,其范围是有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和行人、居民生命安全的区域。警示标志一般指有警示用语或标准示图组成的标志牌。警戒一般有划定警戒区域、采用标志带或其他材料隔离以及指派专人现场监护等措施。

2)市区主要路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机场、码头、车站和商业区)的拆除施工必须采用封闭式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2.5m,其他工地围栏不低于1.8m。在市区、闹市区围栏时,必须采用夹板、瓦楞板等轻质材料,其他区域可以釆用砖砌围墙,围墙必须按标准砌筑,并用砂浆抹光作刷白处理。

3)在市区主要干道两侧沿街面进行拆除施工时,必须搭设施工脚手架,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和防护隔离棚应按上海市建委有关规定施工。脚手架围栏封闭应采用国务院、建设部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同时脚手架应与被拆除物的主体结构同步拆下。

四、拆除前要进行“三断处理”’和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保护

1)建(构)筑物在拆除前,必须先做好断水、断电、断气,简称“三断处理”。这项工作应该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施工单位检验证实已“三断”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原建(构)筑物的设备在拆除前,施工单位的有关主管领导应制定拆除的施工方案,并向班组长或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弄清原管道、管线的分布情况,进行有步骤的拆除施对于部分房屋拆除工程,由于是房屋群中的部分房屋的拆除,因此“三断”工作仅在部分地区实施。在施工中,一定要严格地按拆除的施工方案进行,千万不能见线就拉、见管就拆,否则可能造成非房屋拆除地区断电、断水、断气,影响该地区工矿企业、居民的正常用电、用水、用气,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

2)在进行地上、地下和水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接地打桩、机械开挖、排管、开沟等)拆除施工之前,应向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査明给水、兩水、泛水、煤气、电力、电信等管线的分布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在确认不影响、不危害管线的情况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方可进行拆除施工。如有影响或危害,须向管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管线管理单位对管线采取切断或移位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3)在原有地下、水下管线两侧1m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

4)如拆除的建(构)筑物高度超过各类电力、电信等管线,而水平净距不到其超过高度的1.5倍时,严禁用推倒、拉倒方法向管线方向倾倒

5)在拆除管道、容器时,应首先查清管道、容器中的介质、化学性质,对尚有剩余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气体、液体等),如影响施工安全的,必须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以确保安全

五、做好相邻建筑的保护工作

拆除工程如遇相邻建(构)筑物或部分拆除施工时,应事先对相邻建(构)筑物进行踏勘、取证,要注意被保留物和拆除部分之间的静力连接方法和范围,积极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包括相邻危旧建(构)筑物的加固方案,有效控制相邻建(构)筑物的倾斜、下沉、开裂等情况,并要在施工中实施全过程的动态观察和监护

六、控制噪声和粉尘污染

拆除施工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主要是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如果不严加控制或防护,将会给职工与居民、行人带来人体伤害,影响环境,后果严重。

(一)控制噪声污染

为贯彻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拆除施工应做到两个方面:

1)住宅区域夜间不得从事拆除施工;市政重大工程或采用爆破作业必须夜间施工的,应向拆除工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施工。

2)昼间施工噪声不得大于75dB。

(二)控制粉尘污染

粉尘的控制必须执行《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围档法”和“湿式作业法”

1)“围档法”,是指贯彻上海市建委的有关规定,对拆除工程进行围档封闭施工和脚手架外围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2)“湿式作业法”,是针对拆除过程中的主要扬尘环节,在不影响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应同步采用喷水、淋水措施来降低粉尘污染。

七、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根据上海市的《施工现场防火规定》,拆除施工现场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加强可燃物的管理

拆除施工要防止火灾事故,对易燃物、易燃气体集中的区域要设置禁火区,在禁火区域内不得吸烟,不得违章动用明火。拆除施工要做到落手清,及时清除、整理拆除下来的易燃材料(如木材、油毡等)。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对拆除物的堆场,要留岀防火间距,制订落实防火措施。

(二)执行《三级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施工前必须办理《三级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明确作业部位、作业时间、落实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及动火措施。

(三)规范装接用电设施

1)施工用电应按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装接。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电工)》,防止人员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2)施工用电不准利用旧建(构)筑物的电气装置

3)不准违章拉接电源,使用电动工具应检査导线绝缘、接地(接零)是否良好。

4)安全使用电热用具,禁止在照明灯上取暖、烘烤衣服。

(四)扑灭火灾的措施

拆除工地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灭火设备,同时在职工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习,使拆房工人能熟练报警,准确判断火情,正确选择、使用消防器材,组织自救。

八、建立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制度

1)施工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周围道路畅通,排水畅通,无大面积积水。对拆除下来的建筑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与搬运

2)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包括工地保洁、操作落手清、场容卫生等,保持工地环境的整洁。落实各项除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

3)施工工地内应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包括宿舍、厕所等),建立定期清扫制度,保持卫生、整洁。生活垃圾应有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清运,

4)工地食堂应严格执行上海市职工食堂管理规定,炊事员上岗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工地内应有充足的茶水供应,茶桶必须有盖加锁,旁边还应有消毒设施。

5)拆除项目竣工后,必须有验收手续,达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并确保周围环境整洁和相邻建筑、管线的安全。

九、要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及措施

1)从事拆除施工的企业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加强拆除作业人员防灾意识教育,进行抢险排险技术知识培训、练习

2)每个拆除工程应配备排险及抢险的必要设备及工具,如支撑木料、杠棒、钢丝绳、麻绳、千斤顶、卷扬杋、切割机、电焊机及消防器材等。如拆除地上、地下管道和化工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构筑物时,还必须配备防毒面具、潜水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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