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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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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为确保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以及上海地区拆除工程的特点,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了上海市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DGJ0870-2006)。《规程》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市从事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界定的施工范围内承接工程,严禁越级承包工程和转包工程。

2)拆除工程所使用的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爆破器材、登髙设施除应符合《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爆破拆除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从事拆除施工的企业,应根据《规程》和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拆除施工技术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

4)拆除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现场管理员、安全员以及从事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经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专门的培训机构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拆除施工现场的防火措施、噪声和扬尘的控制应符合上海市有关的规定。

6)《规程》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论证的内容、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7)《规程》还对人工拆除机械拆除和爆破拆除的含义、适用范围、安全技术分别作了详细的描述,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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